广大干群同志们:
为进一步提升长丰对外形象,优化投资环境,以创建公路文明示范路为载体,推进城乡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县文明委与市公路局决定,2010年底市县合作共创省道S311线乌曹路(长丰段)省级文明示范路。创建省级文明示范路是一项路域环境全面整治的系统工程,该工程的实施要靠地方政府和公路沿线居民的全力支持,大力配合。为了高起点、高标准、全面完成我县第一条省级文明示范路创建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路政管理、路域环境整治的规定作如下宣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五十条 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和公路桥梁上或公路隧道内行驶。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上级批准许可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二、《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七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废弃物、设置障碍;
(2)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或积肥;
(3)挖砂、采石、取土、挖沟引水、制坯;
(4)阻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
(5)擅自埋设各种管线;
(6)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7)设置集贸市场、骑路贸易及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畅通,并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许可手续。
因公路改建、扩建和公路路政需要拆除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的,设置者必须无条件拆除。
人要衣妆,路要靓妆;公路姓公,公路为公;大道之行,“公”为天下。让我们共同呵护用资金和汗水铺就的一条条小康之路,文明之路。
谢谢大家合作。
市县共建乌曹路省级文明示范路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9月10日 |